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70084531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7 年 3 月 28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1-(噻吩-2- 基)-2- 甲基胺丙烷(Methiopropamine、MPA)」為第三級毒品。
二、新增「甲基苄基卡西酮(Benzedrone、MBC) 」為第三級毒品。
三、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56 1-(噻吩-2- 基)-2- 甲基胺丙烷( │本項新增 ││ Methiopropamine、MPA) │ │├────────────────────────┼─────┤│57 甲基苄基卡西酮(Benzedrone、MBC) │本項新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