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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0753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檢送瑞士與我國民事司法互助相互致函之英文、中譯本

主旨

瑞士與我國已完成民事司法互助相互致函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外交部 107 年 3 月 16 日外條法字第 1072550410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互致函係以英文簽署,中譯本為外交部自行翻譯,僅供參考。三、檢送旨揭相互致函英文、中譯本各 1 份。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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