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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70006901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係為提供考選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否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審查通過,並無增加應考資格限制問題;又如依該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該法第 4 條第 1項第 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

主旨

貴所函詢「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是否逾越法醫師法授權規定及國內醫師參加國外法醫專業訓練1 年以上領有證明件者,可否適用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法醫師考試等情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7 年 4 月 19 日法醫秘字第 10710001350 號函。

二、有關法醫師法未授權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且該要點規定法醫專業訓練應包括法醫學程 140 學分及法醫實習 30 學分,是否增加法醫師法有關應考資格限制部分:按法醫師法雖未授權本部訂定上開要點,惟本部為法醫師法之主管機關,為期日後考選部函詢本部應考資格疑義時,得提供該部審查之參考,本部於 95 年 7 月 11 日及同年 11 月 15日召開會議討論,決議以行政規則訂定上開要點,其中有關法醫學程及法醫實習學分數部分,係針對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至於第 2 款後段有關經國內外法醫部門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之認定,考量各國之學分計算方式及標準不一,故會中決議不明定項目及學分,而僅規定「法醫專業訓練應包括法醫學程及法醫實習」(該要點第 4 點參照)以保留彈性。因訂定上開要點之意旨係為提供考選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否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審查通過,故並無增加應考資格限制之問題。

三、國內醫師參加國外法醫專業訓練 1 年以上領有證明件者,得否應法醫師考試部分:依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者修習法醫相關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 1 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法醫師考試。據此,如係貴所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至於自行出國或經其他機關選送至國外接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者,則須經考選部個案審查通過,始取得應考資格。

正本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副本

考選部、本部人事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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