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1079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交通補助辦法」乙案第 6、10 條條文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主旨
有關「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交通補助辦法」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 年 5 月 10 日衛授家字第 107010511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6 條:
本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申請補發時,並應繳納製卡費用及檢附付款單據」,惟查本辦法第 7 條規定「……,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免繳納製卡費用。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應繳納製卡費用」,故本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申請補發應繳納製卡費用,是否僅包括第7 條後段所指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而就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則回歸第 7 條前段規定,而免繳納費用?如為肯定,因第 7 條業已明確規範免繳納及應繳納補發製卡費用之情形,本條第 1 項後段是否回歸第 7 條適用即可?其有無規定必要?建請釐清考量。
(二)辦法第 10 條:
本條本次並未修正,惟本條第 2 項規定「持卡人申辦資格喪失後又回復者,得持原票卡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依第 6 條規定辦理」,然查辦法第 5 條修正說明第 3 點略以「因申辦優惠票卡之系統可線上查詢申請人之本市社會福利資格及票卡種類,無需由申請人提出資格證明文件,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3 款」,是以依第5 條規定,申辦優惠票卡者已無需由申請人提出資格證明文件,惟本條第 2 項規定回復資格之持卡人仍須持資格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兩者規範似不一致,則申辦優惠票卡之系統是否亦可線上查詢回復資格者之社會福利資格?如為肯定,則本條第 2 項似應比照第5 條規定修正為無須持資格證明文件申請,建請釐清考量。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