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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70300591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未來各矯正機關擬訂「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時,除得同意受刑人將非自由使用勞作金用於增進本身營養外,亦可同意其用於其他正當用途

主旨

提示「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擬訂原則,詳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法務部 91 年 7 月 31 日法矯字第 0910901681 號函諒達。

二、前揭函示提示各矯正機關擬訂「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時,受刑人動支理由須符合「增進本身營養」之目的,有關濟助貧困、繳交勒戒費用、購買書籍文具等理由,均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惟考量 16 年來民情變化及社會期待與當年環境背景迥異,且綜觀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精神,「增進本身營養」文字屬例示規定,不宜做限縮解釋,前揭函示停止適用。

三、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未來各矯正機關擬訂「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時,除得同意受刑人將非自由使用勞作金用於增進本身營養外,亦可同意其用於其他正當用途,並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 10 條意旨,由受刑人擬具理由,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動支。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教化輔導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1 年 7 月 31 日法矯字第 0910901681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署勤字第1090500390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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