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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1369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檢送可接受司法兒少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資訊相關函文,法院於裁定安置輔導前,應就兒少之個別化差異與需求,先向有提供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洽詢、確認

主旨

檢送可接受司法兒少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資訊之相關函文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7 年 3 月

12、29 日、4 月 25 日社家幼字第 1070600272、1070103086、1070104414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 99 年起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該計畫自107 年起提列為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以持續補助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團體家庭。至於團體家庭之主管機關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其比照輔導安置機構之作法,對該轄內團體家庭承辦單位進行輔導及協助。

三、現可提供司法兒少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有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慈暉關懷學園、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團體家庭等 2 法人團體。其中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慈暉關懷學園自 99 年起接受補助辦理,安置對象以司法轉向兒少為主;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自 107 年起開始辦理,據瞭解尚未有安置個案。關於上開 2法人團體及「團體家庭」制度等相關資訊如後附相關函文,亦可至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各類專區/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少年業務專區項下)查詢。

四、另請各法院於裁定安置輔導前,仍應就須安置輔導兒少之個別化差異與需求,先行向有提供司法兒少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洽詢、確認。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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