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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2241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提供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縣(市)警察局、教育機關辦理少年毒品案件聯繫窗口一覽表,以供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少年毒品事件參考

主旨

檢送法務部副知本院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縣(市)警察局、教育機關辦理少年毒品案件聯繫窗口一覽表,以供所屬辦理少年毒品事件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法務部於 107 年 5 月 3 日以法檢字第 10704515000 號函副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旨揭資訊,來函說明二中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研商建立辦理少年毒品案件聯繫窗口,以利少年毒品案件之偵辦,追查毒品來源並保護少年。因與本院 106年 9 月 2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26177 號秘書長函示意旨相符(附件 1、2),且與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少年毒品事件有關,爰檢送供參。

二、旨揭資訊已張貼於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少年業務專區;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如依本院前函說明二(二),與轄區內地檢署及警察機關等建立確保提供毒品情資少年安全之機制或聯繫窗口時,請函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以供業務參考。

三、法院組織法增訂第 114 條之 2 條文,業奉總統 107 年 5 月23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61 號令公布,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該法修正後,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併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查照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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