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勤字第 10705003180 號
要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因受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債權執行,需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一案,建議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新臺幣 3,000 元(不區分男女性別),另考量具有特殊原因或其他醫療需求等因素,而有再提高酌留費用必要,仍請檢察署、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
主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因受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債權執行,需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一案,如說明,請查照惠予轉知。
說明
一、檢察署、強制或行政執行機關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辦理沒收、追徵或強制(行政)執行時,本署前於 102 年 1 月21 日以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函建議,針對收容人每月生活所需費用額度,男性收容人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女性1,200 元,合先敘明。
二、近年來因物價指數變動,經再審酌矯正機關收容人購置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藥品、飲食補給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生活需求,兼以考量男女性均有其特有之需求差異面向,為避免適用標準不一,徒增歧異困擾,本署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新臺幣 3,000 元(不區分男女性別),以供各相關機關執行之參考。
三、另,在上開金額標準之外,考量部分收容人仍具有特殊原因或其他醫療需求等因素,而有再提高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之必要,仍請檢察署、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
四、本署 102 年 1 月 21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函予以停止適用。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副本
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所屬各機關、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秘書室(請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後勤資源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 號函,予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