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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0790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及修正理由參照,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591 房屋交易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旗下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7 年 4 月 2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70627676 號函。

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個資法第 22 條修正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所示,其主要營運事業為網路交易平台,包括寶物交易、房屋交易、汽車交易等;次查該公司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登記之所營事業資料眾多,與該公司之旗下網站 591 房屋交易網有關之事業略有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仲介服務業等,因 591 房屋交易網所營事業與不動產開發業(代號 670)之租售業務等行業之密切關連性較高,依本部 103 年10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303511270 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及行政院 101 年 4月 30 日召開研商本部所報「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會議紀錄之結論所列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斷原則綜合觀之,旨揭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應由不動產開發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監督管理。

正本

新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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