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704003770 號
要旨
法務部 83.01.13 法 83 監司字第 00706 號函自 107.07.01 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83 年 1 月 13 日法 83 監司字第 00706 號函,自本(107) 年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常年教育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自本(107) 年 7月 1 日起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第 12 點規定辦理。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人事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監所司 函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3 日法 83 監司字第 00706 號
主旨
為統一本部所屬各監院所管理員常年教育費用之支給,特訂定監院所管理人員常年教育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請照辦。
說明
一、依「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訂定監院所管理人員常年教育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內聘講師:依公立高中〈職〉教師鐘點費發給。
2.外聘講師: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便當費:仍維持本部 81 年 1 月 4 日法 81 監字第 00085 號函規定,參加常年教育者,應發給便當乙份〈以新台幣 70 元計〉。
(三)加班費:各機關首長對辦理常年教育之工作人員依其加班事實核實支付。
二、各監院所因業務需要,暫借調其他單位之管理員,其常年教育經費由受支援單位檢據交由支援單位結報。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監所司民國 83 年 1 月 3 日法 83 監司字第00706 號函,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