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17291 號
要旨
關於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之裁判書通知主管機關事宜
主旨
請督促所屬切實辦理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之裁判書通知主管機關事宜,以維兒童及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部分地方政府反應,有法院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通知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聲請相關裁定之情形。
二、為節能減碳及減少寄送紙本裁判之勞費,法院依法應依職權通知或通報戶政機關、衛生福利部之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已改用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惟本院 105 年 5 月 2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66號秘書長函說明二亦表明(諒達),依兒少福權法上開規定,收養事件(含認可收養、駁回收養聲請、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等事件)准駁之裁判正本,仍應寄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其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為維護兒少權益,爰再提醒如主旨。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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