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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0881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主旨

關於鄧○○君陳情○○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權責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7 年 6 月 1 日北市法服字第 1076007970 號函。

二、按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查○○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所營業務有國際貿易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等,依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所示,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又消費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之情形,屬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擔任處理(消費者保護法第 6 條規定);且貴局為研議物流業者貨到付款衍生消費爭議問題,業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及 11 月23 日邀請包括○○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物流業者開會討論,故本件有關物流業者貨到付款消費爭議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情形,貴局並非全無受理權責。至本件貴局與經濟部間之權責劃分,則應依貴局與經濟部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消費者保護)業務分工為之。

正本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副本

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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