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0220 號
要旨
業者設置網站販售自製食品,該網站對於購買食品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屬業者經營「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不可分之附屬業務,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食品有限公司)、「○○糕餅」(○○糕餅有限公司)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7 年 3 月 20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70069296 號函。
二、按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下稱本列表),係以「行業」為分類單位(按:非以單一公司、法人、團體為分類),是公司經營多項行業,其所營之不同行業,則分由不同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負該「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本部 106 年 9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603509510 號函參照)。有關旨揭 3 家業者網站之主管機關疑義,涉及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之職掌,本部前於 107 年 6 月 8 日以法律字第 10703508330號函徵詢衛生福利部意見,並經衛生福利部 107 年 6 月 25 日衛授食字 1079018936 號函回復在案(經濟部意見已於貴署來函所附該部 107 年 3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702405290 號函說明二敘明)。合先敘明。
三、查旨揭 3 家業者所營事業資料,依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有「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及「無店面零售業」,同時涉及食品製造及零售;又上開 3 家業者均有實體店面販售自家製造之食品,並設置網站販售自製之肉鬆、鳳梨酥、奶凍捲等自製食品,是旨揭網站對於購買食品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屬旨揭 3 家業者經營「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本列表代碼 472,主管機關經濟部)」不可分之附屬業務,故本件疑似民眾網路訂單個資外洩事件,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 107 年 6 月 25 日衛授食字第 1079018936 號函影本乙份。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