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0753 號
要旨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應注意及促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個人保護兒少隱私之相關事項
主旨
請轉知所屬處理少年事件時,應注意並促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個人依法保護兒少隱私,請查照。
說明
一、近日某警察機關查獲兒少詐騙車手,經媒體報導並刊登相關兒少照片,引發民間團體高度關注其妥適性。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及第 40 條第 2款(b) 項第(七)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等規定,處理少年事件之所有階段,均應充分保護兒少之隱私。
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第 64 點,隱私保護之目的,在避免不當宣傳或描述造成之傷害,自兒少與執法人員初次接觸(例如訊問相關情況和身分)起開始,任何可能會使一般民眾知悉非行兒少身分之訊息,均不得透露,因此種訊息會使相關兒少受到歧視,並可能對其入學、就業、獲得住房之前景或人身安全造成影響。故有關機關(構)發佈與非行兒少相關新聞時,應謹慎從事,並須設法確保民眾無法透過新聞而得知相關兒少之身分。
四、為維兒少權益,請督促所屬執行職務、辦理研習或少年活動、參加相關會議等時,均應參照相關法令意旨,落實對兒少隱私之保護,並促請與辦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併予注意(本院97 年 4 月 29 日、100 年 5 月 3 日、105 年 5 月 24 日、106 年 9 月 2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09515 號、第1000010719 號、第 1050013863 號、第 1060026177 號秘書長函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