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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0238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有關格式體例,及為使條文內用語明確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主旨

有關「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交通部 107 年 1 月 17 日交授航港字第 1070050639 號函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格式體例部分: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有誤用阿拉伯數字部分,建請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法制作業之要求。

(二)草案第 3 條:本條說明一之「第 1 項第 3 款」,建請修正為「第 3 款」。

(三)草案第 8 條:草案第 2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惟查除本條第 3 項使用「主管機關」一語,草案其餘條文則使用「本府」一語,所指如為同一,建請統一用語。

(四)草案第 16 條、第 17 條:草案第 16 條規定「為公有『營運』碼頭安全及管理」,草案第 17 條規定「為公有碼頭之管理及設施維護」,二條規範之「碼頭」是否相同?建請釐清,如為肯定,建請統一用語。另因該二條均係規定碼頭管理機關得訂定管理辦法管理相關事項,故是否可將兩條合併規範,建請再酌。

(五)草案第 18 條:本條規定之「違反第 15 條」,建請修正為「違反第 15 條規定」,俾符法制體例。

(六)草案第 20 條:查草案第 6 條第 1 項僅規範營運許可之申請程序,第 2 項則規定變更申請之程序,是以,本條第 1 項規定之「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營運許可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請修正為「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營運許可申請或變更申請」,俾使文義明確。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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