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黨產調一字第 1070001957 號
要旨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涉及地政業務之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涉及地政業務之相關規定,惠請轉知各登記機關,俾為辦理依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 、第 5 及第 9 條規定辦理。
二、茲依黨產條例第 4 條規定,現有政黨計有中國中和黨、中國中青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民主青年黨、中國青年黨、中國國民黨、中國新社會黨、民主行動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等 10 個政黨,為黨產條例之適用對象。
三、按黨產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該等政黨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按黨產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自黨產條例公布之日起即禁止處分;倘有符合黨產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之事由,應由政黨以財產所有權人身分,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下稱『黨產條例許可要件辦法』)相關規定,提供必要之相關書面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處分該財產,並經本會審查及許可後方可辦理移轉處分。又依黨產條例第 9 條第 5 項之規定,違反第 9 條第 1 項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四、準此,前開政黨名下登記之不動產除已向本會提出相關依據而可證明係由合法入取得者外,自黨產條例公布之日起即禁止處分,縱公部門未另作禁止處分之地政登記,政黨仍不得逕向地政單位辦理移轉處分,而應由政黨依黨產條例許可要件辦法向本會申請財產處分許可,以茲證明該不動產符合黨產條例法定禁止處分之但書規定,並據以向地政單位申請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
五、查前有政黨名下坐落高雄市茂林區及彰化縣線西鄉,依黨產條例係推定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 2 筆建物,分別於 106 年 11 月 28 日及 106 年 12 月 4 日以贈與名義向地政單位申請移轉登記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惟該等建物之移轉處分未依法向本會申請處分許可。為免相關情事再度發生,謹請轉知前開法令規範予權屬單位為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