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70020560 號
要旨
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及相關辦理事項
主旨
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由於自民國 90 年起即未再招考公設辯護人,致全國法院公設辯護人預算員額產生缺額,為利法院公辯業務推展,以協助法官妥速審結案件,並配合刑事訴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改採強制辯護、法院深夜不訊問等新制施行,考量案件審理之即時性與急迫性,爰訂定旨揭要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約聘公設辯護人,以因應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及少年事件指定輔佐業務之運作。
二、本院所屬各法院公設辯護人迄 107 年 6 月止,缺額 7 人,將依旨揭要點以約聘公設辯護人進用,並依各法院辦理強制辯護案件數及公設辯護人現有人力評估後,前開約聘公設辯護人預計將配置於臺灣新北、桃園、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及基隆等 7 所法院。本次公開甄選約聘公設辯護人,將由本院統籌辦理,由各法院依相關規定聘用。
三、檢附「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及逐點說明各乙份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要點及逐點說明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本院會計處(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