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1390 號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如行動應用程式(App) ,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應屬汽車客運業,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應由交通部就個人資料處理利用情形是否涉有國際傳輸行為,以及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有無完善法規,本於權責審認
主旨
關於「DiDi- 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App) 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黨團 107 年 7 月 27 日時力字第 1076000084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一、……。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係法律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遇有該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時,對於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依據及裁量權。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曾以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限制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之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區(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 9 月 25 日通傳通訊字第 10141050780 號函),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本件樂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之「DiDi- 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App) ,係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應屬汽車客運業,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本件「DiDi- 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App) 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應由交通部依「DiDi- 滴滴出行」App 使用者個資之處理利用情形是否涉有國際傳輸行為,以及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有無完善法規,本於權責審認。
正本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