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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236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該條規定情形而適用該條及該法相關規定後,並不發生使該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轉變屬性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效果,此與依該法第 68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兩者之法律效果並非相同

主旨

有關所詢「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貴部所監管「財團法人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之相關適法性問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六,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7 月 27 日臺教文(一)字第 1070122854 號函。二、查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前於 107 年 6 月 2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8 月 1 日經總統公布,依本法第 76 條規定,於公布後 6 個月施行,合先敘明。

三、按本法第 65 條規定:「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準用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一、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成立,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成立時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 50 。二、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或捐贈財產曾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 50 (第 1 項)。前項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後 1 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並依第 47條規定辦理(第 2 項)。」其立法目的乃因本法施行前,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機關無法派遣董事、監察人,致無法貫徹捐助或捐贈之政策目的,引發監督及管理上之爭議,有違公平正義,乃規定此類財團法人應準用本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換言之,依本法第 65 條準用第 59 條第 3項之法律效果僅係「該財團法人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數所占各該總人數之比率,各不得低於改選當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 1人」;倘是類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與本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並得依本法第 47 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等措施。是以,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本法第 65 規定情形而適用該條及本法相關規定後,並不發生使該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轉變屬性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效果,此與依本法第 68 條規定(「第 65 條第 1 項之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 3 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由主管機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兩者之法律效果並非相同,故適用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準用第 59 條第 3 項之結果,並無貴部來函說明二之(一)所稱「強制回復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屬性」或「恢復該財團法人之政府捐助屬性」之問題。

四、次按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成立,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成立時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 50」,係以該財團法人「成立時」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為判斷時點,至於該財團法人成立後,縱使其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曾有變動,並非上開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判斷要件。

五、另按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或捐贈財產曾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 50」 ,係指自該財團法人成立時起,其歷次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或捐贈之財產,合計曾經逾其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 50 者而言;亦即係以當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或捐贈之財產合計已逾該財團法人「當時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 50 時為判斷時點。

六、本件貴部來函所詢旨揭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之相關疑義,因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請貴部參考前開說明後本於權責判斷審認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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