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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305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民眾身分證照片倘依演算法轉換為不可逆之特徵值後,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

主旨

有關民眾身分證照片依演算法轉換為不可逆之特徵值是否屬經去識別化而非屬個人資料之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7 年 3 月 22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1177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須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始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客體,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定有明文。是以,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本部 106 年 11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603512680號函及 106 年 6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603508500 號函參照)。又所謂「去識別化」,係指透過一定程序的加工處理,使個人資料不再具有直接或間接識別性而言(本部 107 年 4 月 26 日法律字第10703505830 號函參照)。準此,本案民眾身分證照片倘依演算法轉換為不可逆之特徵值後,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

正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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