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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220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在臺無戶籍國民擬申請更改護照姓氏,因涉及國籍及當事實認定,須就就個案情形先予查明或提供資料,另涉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參照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主旨

關於在臺無戶籍國民馬○○擬申請更改護照姓氏為「張」(CHEUNG)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7 月 17 日外授領一字第 1075120506 號函。

二、本案所詢馬○○君是否被收養問題,涉及案內馬氏夫婦之國籍(據以判斷適用之法令規定)及當事實認定。因來函未有相關文件資料,本部尚無法遽為答復,爰請貴部就個案情形先予查明或提供資料。至於本件馬君申請更改護照姓氏,另涉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參照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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