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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70500422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矯正機設置行動電話阻絕器相關事項說明

主旨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設置行動電話阻絕器,請依說明提示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矯正機購置行動電話阻絕器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於領有專案核准文件後,始得設置;另行動電話阻絕器毀損、汰換、暫停使用或終止使用時,應即報請通傳會派員封存或監毀。

二、行動電話阻絕器宜設置於戒護區內,外圍區域儘量避免使用,以免影響民眾及民營電信業者通訊,若有干擾通訊情形應請安裝業者立即改善,必要時暫停該設備運作至改善為止,若仍無法排除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相關行動電話阻絕器材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妥適使用及保管不得外流。

四、本部 91 年 6 月 6 日法矯字第 091090108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1 年 6 月 6 日法矯字第 091090108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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