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7624 號
要旨
檢送南投縣政府有關配合各法院執行安置輔導措施涉及就業媒合、職訓、職業探索部分之函文,以供少年事件相關辦理人員參考
主旨
檢送南投縣政府有關配合各法院執行安置輔導措施涉及就業媒合、職訓、職業探索部分之函文影本一份,供辦理少年事件相關人員參酌,請查照。說 明:一、依南投縣政府 107 年 10 月 4 日府社工字第 1070219325 號函副本辦理(相關文號:本廳 107 年 9 月 26 日廳少家一字第1070024520 號函副本)。
二、執行安置輔導業務,如少年有就業需求,得參酌旨揭函文說明二、三所提供之建議與做法;於依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1 條第 1項規定,與安置機構共同擬定安置輔導計畫時,可積極與機構共同研擬或協助機構提出就業計畫或構想,供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以利轉介或協助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就業及申請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提升少年之勞動力與競爭力,強化安置輔導執行成效。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