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4570 號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查(督)勤人員輪值方式配置表」,並說明現行督勤方式,及重申於輪值督勤日除因查察勤務或處理重要公務經首長核准得暫離機關,應留守機關範圍內,督導各項勤務及巡查外圍區域,不得擅離機關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主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查(督)勤人員輪值方式配置表」1 份,並自本(107) 年 11 月 1 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查督勤制度更符實需,並維持機關正常運作,現行首長查勤方式未有變更,僅就現行督勤方式,說明如次:
(一)各機關(不含分監、附設女監及女所)督勤人數由機關首長依實際需求指派 4 或 5 人輪值督勤;分監、附設女監(所)督勤人數以 1 人為原則,惟分監收容人數逾 150 人,得由機關首長依實際需求調整輪值人數,但不得逾 4 人。
(二)督勤輪值以日(24 小時)為單位,由各機關依照輪值人數排定每日督勤人員;分監、附設女監(所)督勤人員以每 4 日督勤 1日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者,得由機關首長指定督勤頻率。
二、重申本署 103 年 1 月 2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304000380 號函規定,各督勤人員於輪值督勤日除因查察勤務或處理重要公務經首長核准得暫離機關外,應留守於機關範圍內,督導各項勤務及巡查外圍區域,不得擅離機關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人事室(含附件)、本署會計室(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1040 號函,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