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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107035176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至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審查,若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

主旨

有關楊○航先生由代理孕母以無名氏捐贈之精子及卵子於美國孕育分娩生子,其與該子之法律上關係及認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10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070067963 號函。 二、按來文說明三所引述之本部 104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403515680 號函及 103 年 1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303514090 號函,係就涉外民事事件,子女之身分應如何選擇準據法認定,所表示之意見。而本件所述情形乃係國人得否持憑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事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承認之問題,與本部上開函釋情形尚屬有間,合先敘明。 三、次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不認其效力。至於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若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6 月 2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6074 號函、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參照)。是本件楊○航先生由代理孕母以無名氏捐贈之精子及無名氏捐贈之卵子於美國孕育分娩生子,楊○航先生得否持憑美國內華達州道格拉斯郡第 9 司法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其為該新生兒唯一且完全合法父親,進而辦理身分登記,貴部有形式上審查權,相關戶籍登記作業,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惟貴部如尚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疑義,建請再洽請上開法律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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