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70031832 號
要旨
關於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監察人之疑義
主旨
所詢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監察人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 年 11 月 20 日智院成人字第 1070006904 號函。
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捐助章程觀之,旨揭監察人職權係監察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等事項。法官如兼任該法人之監察人,行使監察、稽核職權,與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性似有未合;如其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日後恐有負相關賠償責任之情,宜認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之與法官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爰法官不宜兼任之。
正本
智慧財產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