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申貳字第 1071833487 號
要旨
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
主旨
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依 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
編註
1.本筆資料,由行政院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070213910 號、監察院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院台申貳字第 1071833487 號公告,會銜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