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5283 號
要旨
少年觀護所對於少年之管教或處罰,應注意有無與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以維護被收容少年之權益與健康
主旨
惠請瞭解所屬少年觀護所對於少年之管教或處罰,有無與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並建請督促所屬切實依規定辦理,俾維護被收容少年之權益與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6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如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二、頃據監察委員至本院巡察時反應,部分少年觀護所為求有效管理收容之少年,疑有以「配房作業」或「考核管理」等名義,對違背所規之少年,施以入違規房、考核房、鎮靜室或禁止戶外活動等情形,致影響少年之學習權益及健康,亦與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C) 段、兒童權利公約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第 89 點所定,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應受到符合尊重其人性尊嚴、身心健康及福利之對待意旨尚有不符,爰建請惠予瞭解及督促,以維護少年之權益與健康。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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