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4891 號
要旨
法院辦理法官助理之工作評核、輪調及續聘(解聘)等事宜,應落實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考核單一化之情事
主旨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避免考核單一化之情形,請各法院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各級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6項、第 9 項、第 34 條第 4 項及第 51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本院依上開法律授權,於 93 年 9 月 14 日訂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嗣於 98 年 8 月 12 日停止適用上開要點,改訂「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依本辦法第 27 條規定:「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級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第 29 條規定:「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第 36 條規定:「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第 1 項)。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第 2 項)。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 項)。」
三、請各法院落實上開規定,辦理法官助理之工作評核、輪調及續聘(解聘)事宜,避免發生考核單一化之情事,以保障其等工作之權益。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人事處、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協助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