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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4857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08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主旨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08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08 年 2 月 19 日湖農工學產字第 1080001120 號函辦理,並隨文檢附該函文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本案輔導高關懷學生之對象包括:

(一)經少年法庭處理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或因其他原因而需高度關懷之在學少年。

(二)依法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轉介處分、安置輔導、假日生活輔導或交付觀察之學生。

三、請協助轉知相關民間團體踴躍提案申請,欲申辦者,請備妥申請書等資料,於 108 年 3 月 10 日起至 4 月 10 日止向該校辦理;並請提醒應適當遮掩足以辨別兒少身分之資訊。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函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湖農工學產字第 1080001120 號

主旨

有關本校承辦 108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協助宣導及轉知相關民間團體,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2 月 17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70210635 號函暨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

1、下半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08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30 日者,應 108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0 日前提出申請。

2、欲申辦之民間團體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登錄,並將書面資料備文掛號郵寄至本校辦理審查事宜(收件截止以郵戳為憑,寄至「364 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竹高屋 68 號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產基金收」,並於信封註明「○○單位申請 108 年度第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計畫」)。

(二)輔導高關懷學生之對象為:

1、經少年法庭處理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或因其他原因而需高度關懷之在學少年。

2、依法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輔介處分、安置輔導、假日生活輔導或交付觀察之學生。

(三)申請項目:團體活動費用、心理諮商費用、彈性課程補助等,每一民間團體每年以申請 l 案為限,但同一民間團體之不同分支機構以不同事由或活動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請至下列網站登入填報及下載書面申請資料,網址:http://nb1og.thvs.mlc.edu.tw/school/501/edup1an/index.html。

(五)應檢附書面資料:

1、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切結書、計畫書(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專業指導人員名冊、服務學生名冊(一式 3份正本,請依順序排列)。

2、附件佐證資料: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院或縣、市政府委託(安置)契約書彩本、組織或捐助章程影本、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影本、心理師證書影本、執業登記證書影本、志工服務隊備查公文影本(以上資料 l 份)。

3、所有資料整理核章後,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以利承辦人員彙整資料。

三、為透過本計畫傳達對弱勢教育關懷之具體作法,發揮學產基金扶弱助學之精神意涵,及突顯各受補助單位之發展特色,請受補助單位分享製作計畫執行過程紀實,每案以自製 3 至 5 分鐘短片為原則,於結案時繳交(含光碟、授權使用同意書正本),並授權予教育部不限地域、次數、時間,將作品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或電子檔等形式典藏、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行及無償利用,製作優良者將視情況辦理獎勵事宜,相關甄選計畫另行公告。

四、本計畫相關未盡事宜,請詳閱本校網站網址:https://www.thvs.mlc.edu.tw/,首頁右方教育部學產基金網頁公告,或洽業務承辦人施○元,電話:037-992216 轉 711,或 E-mail:[email protected]

五、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及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專業指導人員名冊、服務學生名冊、切結書、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各 1 份供參。

正本

司法院祕書長、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副本

教育部秘書處學產管理科、本校學產基金專案辦公室(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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