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3030 號
要旨
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性質上並非團體、法人或個人,財團法人對其獎助或捐贈,即無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另前述第 2項所稱「當年度支出」,係指當年度「實際支出」總額,至同條項第 1款所稱「特定對象」,則係指依章程所定條件,於客觀上可得特定其範圍
主旨
有關所詢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1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19061 號函。二、按「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下稱本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其規範目的在於落實財團法人從事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準此:
(一)因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性質上並非團體、法人或個人,是財團法人對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即無本條第 2 項之適用。
(二)本條第 2 項所稱「當年度支出」,係指財團法人於當年度「實際支出」之總額;至同條項第 1 款所稱「特定對象」,則係指依財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定條件,於客觀上可得特定其範圍者而言。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