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8060007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受刑人或刑事被告因作業受傷之醫療費用列支之說明
主旨
有關受刑人或刑事被告因作業受傷之醫療費用列支,詳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8 年 2 月 13 日「研商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外役(分)監成本與費用歸屬一致性處理」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前揭會議紀錄決議四之旨揭醫療費用,非屬管理部門所發生之費用,帳列「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與科目定義不符。又參酌一般商業會計實務作法,因業務受傷之醫療費用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列為其他費用。爰旨揭醫療費用比照收容人慰問金之帳務處理,於「業務外費用-監所其他業務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科目項下列支。
三、原前司法行政部 52 年 2 月 24 日台(52)令監字第 1362 號函釋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資訊處
副本
本部會計處、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法規通報)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行政部民國 52 年 2 月 24 日台(52)令監字第1362 號函,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