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80006087 號
要旨
法院通知發還民事執行案款時,應確實填載匯款帳號,如係載於附件,則應於附件蓋用權責人員之印鑑章,以免遭冒領
主旨
為防免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遭冒領,請各地方法院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 明:一、本院 107 年度會計業務檢查發現,部分法院通知發還民事執行案款時,其「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下稱發還通知)之匯款帳號欄為空白,或僅填寫「如附件」而所附之附件(如:受款人存摺影本)未蓋用相關權責人員印鑑章等情形,易生執行案款遭冒領之內控運作風險。
二、為避免前揭風險,請各法院承辦人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務必於發還通知確實填載匯款帳號,如僅填寫「如附件」,則應於其附件(如:受款人存摺影本)蓋用相關權責人員之印鑑章,以避免執行案款遭冒領。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