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09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改選董事及董事長,其董事遺缺之選聘方式涉及章程規定之解釋說明
主旨
有關貴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改選第 8 屆董事及董事長,其2 名董事遺缺之選聘方式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1 日文綜字第 108200451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6 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11 人組成(第 1 項)。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 2 項)。」第7 條規定:「本會董事任期每屆 3 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第 8 條規定:「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自上開捐助章程規定觀之,第二屆以後董事應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而第 7 屆董事會於選聘第 8 屆董事時,因僅選聘 9 名董事,故所遺 2 名董事缺額似仍應由前一屆(即第 7 屆)董事會選聘之,並於完成第 8 屆董事之選聘作業後,再由第 8 屆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因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該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而該基金會係貴部監督之財團法人,仍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