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4280 號
要旨
因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性質上非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所稱「團體、法人或個人」,是財團法人對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即無該條第2 項規定適用
主旨
貴署函詢有關雲林縣政府所詢財團法人捐贈政府機關之金額額度,是否不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8 年 2 月 27 日社家婦字第 1080102258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下稱本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前項第 3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爰於本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為落實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本條第 2 項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先予敘明。
三、本件貴署所詢事項,因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性質上並非本條所稱之「團體、法人或個人」,是財團法人對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即無本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本部 108 年 3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3030 號函及同年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803500650 號書函意旨參照)。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雲林縣政府、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