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096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人數比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他律法人」性質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日期、連任比例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後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25 日文綜字第 1081004213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人數比例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他律法人」之性質。來函所述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雖係於 108 年1 月 14 日召開第 3 屆第 12 次董事會議辦理第 4 屆董事選聘作業,惟該基金會第 3 屆董事係於 108 年 2 月 6 日任期始期滿,故第 4 屆董事係於本法施行(108 年 2 月 1 日)後始就任,從而,縱該基金會欲提前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仍應注意第 4 屆董事之就任須符合本法規定。是以,本件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於本法施行前改選、而於本法施行後就任之董事,其連任董事人數之比例仍須符合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又其連任比例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人數為基數計算,併此敘明。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