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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授矯字第 1080500013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提撥生活補助費之相關支用內容及範圍

主旨

有關修正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提撥生活補助費之相關支用內容及範圍一案,請依說明提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 92 年 1 月 9 日法矯字第 0910902971 號函示略以:各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修正名稱為「生活補助費」,並擴大使用範圍於下列收容人福利事項:「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死亡撫恤金補助及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合先敘明。

二、考量前開函示支用之內容及範圍已漸不符合機關實務運作之需求,為提升矯正機關整體運作效能,並兼顧收容人生活處遇及照護,有關「生活補助費」修正名稱為「矯正公益補助費」,費用支用之內容及範圍修正如下:

(一)矯正機關公共設施(備)、教化處遇、戒護安全、衛生醫療、矯正業務等相關補助費用。

(二)收容人生活給養、貧困救助、死亡撫恤、家庭支持及更生保護等相關補助費用。

三、各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依現行規範提撥結餘 60% 捐贈機關時,請統一以「矯正公益補助費」作為指定捐贈用途之名稱,並應依本本部矯正署 101 年 5 月 21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105001350 號函示規定辦理,以臻完備。

四、本部 92 年 1 月 9 日法矯字第 0910902971 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秘書室(請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件)、本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2 年 1 月 9 日法矯字第 0910902971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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