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630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各主管機關主管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於108 年編製及公開 107 年度資料監督管理及執行事項之整理說明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 108 年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公開 107 年度資料之執行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旨揭執行問題,因涉及各主管機關主管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5 條規定,於 108 年編製及公開 107 年度資料之監督管理及執行事項,爰經本部整理如下,請參酌辦理:
一、關於「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5 項授權各主管機關就主管財團法人訂定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 108 年編製 107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一)依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5 項規定:「…;每年結束後 5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第 1 項)。…。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 1 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5 項)。…」爰請各主管機關輔導所管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 25 條及相關法規規定,於 108 年 5 月底前編製 107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關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24 條第 3 項所定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實務作業部分,可能會有部分財團法人就其 107 年底前之相關財務報表資料,未及於 107 年底前委任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致會計師可能會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又於 108 年 1 月至 5 月間委任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時,尚可能因財團法人提供財務報表查核之證據不足或委任查核作業期間不足等因素,致會計師於 108 年 5 月底前尚未完成財務報表之簽證之作業,爰請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視其情節斟酌處理作法。
(三)各主管機關仍應要求所管財團法人,依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於本(108) 年 5 月 31 日前編製 107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其所送之相關資料,有不符主管機關依所定相關法規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或應記載事項及程序,尚須補正等情形,請各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25 條第 6 項第 3 款規定限期改正時,酌留給予財團法人改正之相當期間。
二、關於「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於 108年公開 107 年度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依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其中有關於本法施行前(108 年 2 月1 日前)已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包括 107 年度之名單清冊)等相關資料,因實務上當事人可能未及於公開前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致損及其權益。是以,除其他法規已有公開之特別規定而應予公開者外,因當事人對於財團法人於 108 年公開 107 年度上開名單清冊,並無此期待可能性致未能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者,得不予公開之,以維護當事人依本法第 25 條第 3項第 2 款但書規定得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之權益。
正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