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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08781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 108 年 3 月 26 日生效後,法院列註人士在國內使用於尼加拉瓜作成之文件,即無須事先送請我駐尼國使領館驗證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 108 年 3 月 26 日生效後,法院列註人士在國內使用於尼加拉瓜作成之文件,已無須事先送請我駐尼國使領館驗證,請轉刑事庭法官參考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外交部 108 年 3 月 28 日外授領三字第 1085110124 號函辦理。

二、旨揭協定於 108 年 3 月 26 日正式生效後,國人於尼國作成之文件如經該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與經我國駐尼國使領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力,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尼國使領館複驗之程序。是以,法院因審判需要以專函(含於通緝書備註欄特別註記)之列註人士,日後可持相關文件於尼國外交部驗證,我國駐外館處將無法提供向法院通報(含事前及事後通報)之行政協助,爰請轉知刑事庭法官知照,俾能妥為因應。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外交部(含附件)、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外交部 函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8 日外授領三字第 1085110124 號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本(108) 年 3 月 26 日生效後,列註人士在國內使用於尼加拉瓜作成之文件得無須事先送請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驗證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業於上(107) 年 9 月 12 日由兩國代表共同簽署,並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程序,依該協定第 10 條規定,自本年 3 月26 日起正式生效。旨揭協定係繼「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後,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第 2 個「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

二、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5 條之 1 規定:「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相同之效力。」旨揭協定生效後,在尼國作成之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與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力,民眾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複驗之程序。倘有我列註人士之文件,尼國外交部於驗證時,無法提供向我列管機關通報(含事前及事後通報)之行政協助,因此可能發生無法通報列註人士將在尼國作成之文件直接在國內使用之情形,敬請相關列管機關預做因應。

三、至有關私文書(含授權書/委任書/切結書/聲明書等)及中文譯文驗證譯者親簽部分,係採雙軌方式辦理,即當事人得選擇循尼國驗證程序,最終經尼國外交部驗證後,持回國內使用,或逕向我駐尼國大使館申請驗證。倘其採後者方式辦理,我駐尼國大使館仍將依規定向國內列管機關通報。

正本

司法院秘書處(更正重發)、法務部(更正重發)、法務部調查局(更正重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更正重發)、內政部移民署(更正重發)、內政部役政署(更正重發)、財政部賦稅署(更正重發)、財政部關務署副 本: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更正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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