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246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10 月 12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316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5 條:本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各機關」,係指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抑或指草案第 3 條第 1 項所列之機關?又本條說明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似有未明,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7 條:本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始得營業,其所定「登錄字號」之核給機關及程序,本草案似無相關規定。參酌本條第 3項規定及本條說明一,該登錄字號應係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登錄,則本條第 1 項所定「……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始得營業」,是否修正為「……食品業者,應『向本局申請登錄並取得登錄字號後』,始得營業」,建請考量。
(三)草案第 17 條、第 18 條:
1.草案第 17 條及第 18 條僅概括規定「違反第○條第○項規定」之處罰,未具體明定違反各該條文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件尚不明確,建請釐清定明,俾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
2.草案第 17 條有關違反「第 13 條」規定之處罰,是否指違反第1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行為均包括在內?建請釐清定明。又草案第 17 條所定之「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建請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