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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659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及立法說明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該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

主旨

貴署所詢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究屬董事會之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事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8 年 4 月 16 日社家婦字第 1080501305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 3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 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但第 19 條第 4 項第 3 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2 項)。前項重要事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項)。…。」本條前揭各項之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是依本法第 45 條前揭規定及立法說明,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之事項。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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