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804000130 號
要旨
提示死刑定讞者處遇管理原則之方式
主旨
提示死刑定讞者處遇管理原則,自即日起,請依說明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對旨揭收容人處遇管理原則,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接見及發受書信:
1.接見及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每星期 2 次,但請求接見或通信者為親屬或家屬時,不在此限。接見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2.機關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安全及秩序之維護時,得拒絕之;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前揭情形時,得停止其接見。
3.收容人與親友發受之書信,由機關派員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時,收容人係發信者,機關應述明理由,要求其刪除後再行發出;收容人係受信者,機關應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後再行交付收受。
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及本部 104 年 7 月 8 日法矯字第10404003180 號函提示之接見辦理相關事項,適用對象均為矯正機關全體收容人,故於旨揭收容人亦適用之。
(二)懇親活動:辦理春節、母親節及中秋節面對面懇親或電話孝親活動,亦將旨揭收容人納入實施對象,以增強其親情支持。
(三)教化處遇:機關得延請志工或各類型團體,實施個別輔導、團體輔導或宗教輔導等,以協助穩定情緒,並給予關懷與支持。
(四)作業管理:依旨揭收容人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參與作業;有參與作業意願者,機關應審慎評估個案身心狀況、情緒性格、團體適應能力及戒護安全管理等因素,妥為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並以簡易且無需工具之輕便作業為原則。
(五)使用小型電器:以准予使用小型電器(電視、收音機等)為原則,但違規考核期間或有其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另請注意相關器具及電池之使用與管理。
(六)醫療照護:為強化旨揭收容人之醫療照護,各機關應每季安排健康檢查、每半年或認有必要時實施心理健康篩檢,如發現疑似精神疾病之情形,應即安排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治,依醫囑服藥控制病情,並視病情追蹤看診或戒送外醫。
(七)至於其他各項生活處遇措施,在不影響戒護安全及紀律管理之情形下,得經機關首長同意後為之。
二、請各機關加強死刑定讞者之醫療照護、教化輔導與戒護管理,密切注意渠等情緒反應及行狀表現,並予妥適處理。
三、本部 104 年 9 月 4 日法矯字第 104040052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法務部矯正署人事室、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室、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04 年 9 月 4 日法矯字第 104040052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法矯字第 10804003980 號函,與該函所示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法矯字第 109040106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