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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709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75 條規定參照,已屬宗教財團法人者,其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均排除該法適用,從而,原已適用該法之非宗教財團法人擬改隸為宗教財團法人,自無該法第 4 條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適用

主旨

有關適用財團法人法之非宗教財團法人,得否依財團法人法第 4 條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等規定,申請改隸為宗教財團法人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21 日台內民字第 1080221149 號函及同年 3月 6 日台內民字第 108022129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75 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第 1 項)。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第 2 項)。」其立法理由係有關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因其具特殊性,宜由宗教財團法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查貴部 108年 2 月 21 日來函說明三認為已屬宗教財團法人者,其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均排除財團法人法之適用,從而,原已適用財團法人法之非宗教財團法人擬改隸為宗教財團法人,自無本法第 4條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之適用乙節,本部敬表贊同。

三、另倘貴部擬訂定相關改隸行政規則,致使原適用本法之非宗教財團法人變更為宗教財團法人,考量該等改隸事項涉及私法人之權利義務與主管機關之准駁決定等實體事項,且本法第 75 條第 1 項亦規定應另以「法律」定之,僅以行政規則訂之,恐與法律保留原則未合,附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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