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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711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如審認財團法人每年依其內部獎金規定所編列獎金費用,應係人事費用之「支出」,並非「賸餘」,尚無分配賸餘問題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分配賸餘款作為員工績效獎金,是否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2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8 年 4 月 1 日社家婦字第 1080006218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其目的係為防止財團法人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爰明定禁止其為分配賸餘之行為。另本條所稱「賸餘」,應係當年度之「收入」扣除「支出」,是主管機關如審認財團法人每年依其內部獎金規定所編列獎金之費用,應係人事費用之「支出」,並非「賸餘」,尚無分配賸餘問題。惟具體個案有無分配賸餘之情事,仍宜由主管機關審認之(本部108 年 4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170 號函及其附件參照)。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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