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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11857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國民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管理審核委員會委員疑義

主旨

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管理審核委員會委員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 年 4 月 29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80002634 號函。

二、依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管理要點規定觀之,旨揭委員會之職權包括審核各界捐款之監督稽核事項、經初審通過之申請案等,法官如兼任該委員會之委員,行使稽核職權,與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性似有未合,且法官因該職務而參與審核上開申請案,對於該申請案之決定或結果自具有相當影響性或決定性,均與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要件該當,爰法官不宜兼任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臺灣高等法院除外)、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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