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769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須經由鄉、鎮、市長遴選並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且報請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始完成調解委員遴聘法定程序。又調解委員出缺或不足額時,其補聘要件及程序仍應依上述規定為之

主旨

有關貴縣金峰鄉第 27 屆調解委員會部分委員辭職得否補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8 年 3 月 21 日府民自字第 108004701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第 1 項)。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第 2 項)。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第 3 項)。…。」準此,調解委員須經由鄉、鎮、市長遴選並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且報請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始完成調解委員遴聘之法定程序。調解委員出缺或不足額時,其補聘要件及程序仍應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為之(本部 101 年 10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100168740號函參照)。

三、次按調解委員如無意願擔任而提出辭職者,參照原聘任程序,其辭職書面似以向鄉、鎮、市長為之,始生辭職效力,本部 85 年 2 月 8日(85)法律決字第 03534 號函解釋意旨,仍請參照。

正本

臺東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8035076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