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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972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又「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業務事項;另「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7 項地方性財團法人主要業務及受益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8 年 5 月 7 日府教社字第 108150687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理由參照)。至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至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本部 107 年 11 月28 日法律字第 10703518240 號函參照)。

三、來函所詢貴府業管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是否為地方性財團法人乙節,依上開說明,尚無法僅因部分業務或可能受益對象涉及貴市市民以外之人或僅因捐助章程未限制受益對象為貴市市民或貴市學校之學生,逕認定非屬地方性財團法人。至於個別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為何,因涉及個案事實判斷,仍請貴府參照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判斷之。

正本

嘉義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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