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7447 號
要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關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所定鑑別報告之函文一則,供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使用
主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關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所定鑑別報告函文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所屬辦理少年事件時參考。
說明
一、法務部矯正署 108 年 6 月 20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803008010 號函示所屬少年觀護所並副知本廳略以,於該署研議、商定一致化之鑑別內容、流程等相關事項前,仍請各少年觀護所依少年法院(庭)對個案之審理需求,依法配合提供少年之健康檢查、學習反應及行為觀察等有關鑑別事項之資料,並充分聯繫個案繫屬之少年法院(庭)相關人員,及時提供適當協助。
二、因與貴院處理少年事件有關,爰轉知供參,並請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修正意旨及該函內容妥處,以維少年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專區)
附件
法務部矯正署 函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803008010 號
主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於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6 月 21 日施行),第 26 條內容有關「涉及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部分,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08 年 6 月 17 日行政院「研商虞犯少年及觸法兒童之處理及輔導機制專案會議第 2 次會議」討論事項辦理。
二、旨揭「鑑別報告」依本次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附帶決議,俟後將會同司法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參考外國制度、諮詢專家學者,規劃鑑別內容、流程、充實與鑑別相關之軟硬體資源等事項,本署將於近期召集相關單位研議,惟於一致化之鑑別內容、流程等相關事項商定前,仍請各少年觀護所依少年法院(庭)對個案之審理需求,依法配合提供健康檢查、學習反應情形及行為觀察紀錄等有關鑑別事項之資料,並充分聯繫個案繫屬之少年法院(庭)相關人員,及時提供適當協助。
正本
本署所屬各少年觀護所(含合署辦公)
副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