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2519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連江縣山隴蔬菜公園友善農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連江縣山隴蔬菜公園友善農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 年 10 月 19 日農糧資字第 107107132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8 條:
1.本條第 2 項規定「本專區內種植作物……;超過 1 百公分,主管機關應先尋求同價值或同品項之替代作物進行輔導,若無替代作物且『不影響視覺景觀』者,主管機關應專案許可」,則於友善環境耕作專區(下稱本專區)內種植作物超過 1 百公分、無替代作物且將『影響視覺景觀』者,主管機關除依草案第 12條第 2 項規定,以其違反草案第 11 條第 5 款所定有違反草案第 8 條第 2 項之行為裁處罰鍰外,是否得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建請釐清定明。
2.依草案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種植作物高度超過 1 百公分屬應事前申請核准事項,則本條第 2 項所定之「主管機關應專案許可」,是否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專案『核准』」,建請考量。(二)草案第 10 條:
1.本條係有關應申請核准後始得於本專區從事之行為,則本條序文所定之「本專區有下列行為」,建請考量修正為「於本專區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者」。
2.依本條第 4 款規定,屬「專區管理之必要專案許可事項」者,應申請核准始得為之,惟本草案就何為專案許可事項之認定方式並無規定,其是否須先經主管機關公告,俾使民眾知悉並依本條於事前申請核准?建請釐清定明。
3.本條第 4 款所定「專案許可事項」,是否修正為「專案『核准』事項」,建請斟酌。
(三)草案第 11 條:
1.本條第 3 款所定「畜養禽畜或飼養魚類,但……」,建請修正為「畜養禽畜或飼養魚類『。』但……」,以符法制體例。
2.本條第 5 款所定之「違反本條例」,建請修正為「違反本『自治』條例」。
3.依草案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設置「與農業生產相關之設施、設備或物品」應先申請核准,則本條第 7 款所定「未經核准設置之農業設施」,是否修正為「未經核准設置與農業生產相關之設施、設備或物品」,建請斟酌。
4.依草案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挖填」土石、草皮或傾倒餘土應先申請核准,則本條第 9 款除「挖」土石、草皮外,是否有必要將「填」土石、草皮之行為納入規範?建請釐清定明。
(四)草案第 12 條:本條第 1 項所定「違反前條第 10 款至第 13 款規定」,建請修正為「違反前條第 10 款至第 13 款規定『之一者』」;本條第 1 項所定「違反前條第 1 款至第 9 款規定者」,建請修正為「違反前條第 1 款至第 9 款規定『之一』者」。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