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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088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故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地點並非判斷「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

主旨

有關貴市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擬申請設立分事務所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8 年 6 月 5 日中市教終字108005080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理由參照)。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本部 107 年 11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703518240 號函參照)。準此,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之地點並非判斷「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至於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是否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涉及捐助章程所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為何之認定及判斷,屬個案事實認定與中央及地方之主管事務範圍,如仍有疑義時,建請洽詢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正本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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